加工貿易合同審批 |
發布時間:2010-01-21 文章來源:本站 瀏覽次數:5560 |
一、審批依據:《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〔2004〕16號);《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批復》(國函〔1995〕109號);《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》(〔1999〕外經貿管發第314號) 二、申報條件:經營企業具備進出口經營權,加工企業須具有相關加工生產能力;D類企業不得從事加工貿易業務;從事加工貿易企業須通過專項網絡申報。 三、申報材料:企業正式的申請報告;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資格證書復印件(外資企業批準成立的證書復印件);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;進出口合同;加工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加工能力證明;相應的加工貿易申請表(專用程序統一打。。 四、辦理程序:企業上網錄入合同申請信息,通過網絡發送到省商務廳,經網上確認后,將有關申報材料報省商務廳(送省政務服務中心商務廳窗口),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,并發放業務批準證。不符合條件的網上告知。 五、承諾時限: 5 個工作日。 六、收費標準: 本項目不收費。 承辦處室及聯系電話: 貿管處 0551 - 2831262 商務廳窗口電話: 0551 — 2866712 語音查詢電話: 0551 — 96123 監督電話: 0551 — 286666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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